鎮(zhèn)農機字[2020] 49 號 簽發(fā)人:郭景波
鎮(zhèn)賚縣農機購置補貼崗位責任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強化工作責任,嚴明工作紀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制度落實責任,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第三條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主管領導負全責、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責任機制。
第四條 縣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第五條 縣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把推行農機購置補貼崗位責任制,作為優(yōu)化機制、改進作風和推進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責任:
(一)會同縣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全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指導全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二)會同縣財政及其他有關部門,確定全縣年度補貼產 品種類、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范圍;
(三)組織有關業(yè)務人員開展補貼產品的補貼額分類分檔測算和補貼額分類分檔一覽表執(zhí)行并予以公布;
(四)依據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政策,將補貼資金分配指標報送縣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
(五)對全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鄉(xiāng)(鎮(zhèn))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六)建立全縣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推行政務公開;
(七)調查處理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及上級交辦的反映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
(八)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責任:
(一)組織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二)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
(三)負責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申報;
(四)指導鄉(xiāng)級農機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工作;
(五)負責購置補貼機具核驗數據上傳錄入和系統(tǒng)維護等工作;
(六)負責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按照要求建立縣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補貼實施方案和工作情況;
(七)審核補貼資金結算初審意見,并向縣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
(八)負責補貼機具核驗工作;
(九)負責補貼機具信息檔案管理;
(十)負責制定工作紀律、崗位責任等相關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
(十一)按照規(guī)定報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總結;
(十二)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責任獎懲
第七條 本縣農機主管部門如未按規(guī)定實施購置補貼,視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影響嚴重的進行通報批評;屬個人責任的,嚴格按照責任追究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制度由鎮(zhèn)賚縣農機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關制度自行廢止。
鎮(zhèn)賚縣農機管理總站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