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機補貼對象持介紹信到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農機站登記相關身份信息,并簽寫《農機購置補貼購機告知書》,明確自主購機、自擔風險。之后自主購機,索取全額發(fā)票。
2.購機補貼對象原則上在購機后10個工作日內,帶當年新購置且未使用的機具到機具驗收地點驗收。驗收后帶購機發(fā)票、直補折、戶口本、二代身份證(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應提供經營執(zhí)照、組織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介紹信、《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購機告知書》、《機具驗收單》、《登記表》等有關材料,到縣農機技術推廣中心辦理補貼申請手續(xù)。
3. 縣農機技術推廣中心和財政局共同組織,對補貼對象身份進行確認, 縣農機技術推廣中心對補貼對象所購機具進行確認及核實,在《購機確認書》上簽署意見。
4.縣農機技術推廣中心對補貼對象及相關材料審核確認、公示合格后,由財政局通過“直補折”或銀行轉賬方式向其兌付補貼款。
5. 退貨規(guī)定,如補貼對象所購機具已經核實且補貼款尚未兌付,經縣農機技術推廣中心、財政局批準后,其所購機具方可退貨;補貼款已兌付,經縣農機技術推廣中心和財政局批準,補貼對象需將所領補貼款全額退回財政專戶后,其所購機具方可退貨。
注:補貼機具數(shù)量。1戶農(牧、漁)民或農場(林場)職工家庭,年度內享受補貼機具數(shù)量限定為1臺(套),即1臺拖拉機及相應配套機具,或其它1臺機具。新型農業(yè)生產經營主體年度內享受補貼機具數(shù)量上限為5臺(套),即5臺拖拉機及其相應配套機具,或其它5臺機具。